今天我要講的是契約法,我個人覺得這是很重要的法律知識,而且會非常常用到。有興趣的人就看看,沒興趣的就把視窗關掉唄~



首先我覺得最重要的一點是,契約的存在,並不代表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就算是口頭上的約定也能構成契約的要件。所以說,那些認為口說無憑,非要寫下來才算有法律效力的人,請千萬要注意到這一點,否則被人告的時候不要說我沒警告過你。



一般來說,契約的存在必須要有三個基本的條件:

1.有明確的締約人

2.有交換的行為

3.有交換的東西



舉例來說,如果今天小強跟小強妹說:「妳幫我洗衣服,我付妳十塊錢。」小強妹說:「好!」那麼在這個契約中,締約人就是小強跟小強妹,交換的東西就是洗衣服跟十塊錢,而由於小強妹已經答應了這個交易,契約也就有了成立的基本要件。如果小強在他妹洗完衣服不肯付錢的話,他妹可以去告他。



但是,事實上事情並沒有那麼簡單,構成契約的條件實際上有六個:

1.Intention

2.Offer

3.Acceptance

4.Consideration

5.Capacity

6.Legality



第一,指的是雙方都有履行條約的意圖。如果我跟你說:「你幫我買汽水,我給你五千萬塊。」這就是很明顯的我並無意去履行我開給你的條件,那麼契約就不成立。



第二,指的是我願意承諾你一些事來交換你的東西或承諾。基本上這有分成兩種,一是unilateral,代表我用物品為代價要你給我某件物品或是做某件事,物品包括錢;二是bilateral,代表我用我的承諾去換取你的承諾。如果契約之中沒有交換的東西,那麼它就不成立。



第三,指的是一方提出承諾,另一方接受。如果我說要給你一百塊,要你幫我除草,你接受這條件,那契約就成立,反之則不成立。



第四,指的是交換的物件。如果我說我願意無償捐給你一百萬,甚至白紙黑字把它寫下來,由於這是單方面的給予,也就是gratuitous promise,你並沒有用任何東西來交換這一百萬,所以契約就不成立。但如果你用一塊錢來交換我的一百萬,那契約就成立。



第五,指的是雙方在簽訂契約時,必須是要在正常和清醒且不受脅迫的精神狀態下才能簽約。如果跟你簽約的人精神異常,是個瘋子,那麼契約就沒有效力。



第六,指的是簽訂的契約內容必須是要合法的。如果你跟人簽約一起去搶銀行,寫好五五分帳,但搶完後人家要六四分,你就算拿到法院告他也是沒用的。



換言之,如果你與別人約定了什麼,而且這個約定符合上述六個條件,那麼這個約定不管是用說的或是用寫的,都是俱有法律約束力的。相反的,如果你想要毀約,只要證明上述六點中任何一條不成立,那麼你就可以很正當地毀約。



現在講一個很簡單的例子,阿傑他跟阿日買房子,兩個人開始了交涉...



阿日:「只要你願意出一千萬,我就賣給你。」



阿傑:「一千萬實在是太貴了,八百萬可以嗎?」



阿日:「我不能接受這種價格。」



阿傑;「好吧,那我付你一千萬。」



後來過幾天,當阿傑要去給阿日錢的時候,發現阿日早就以一千兩百萬的價格賣給阿湯了。阿傑當然很生氣,所以就去控告阿日違約,請問阿傑能贏這場官司嗎?



首先我們要看契約有沒有成立,阿日訂了價要賣,阿傑願意出錢要買,所以intention, offer, consideration這三個條件都存在。雙方都是在神智清楚的情況下,理性地交易,而且交易內容並無涉及不法,所以capacity, legality兩個條件都存在,問題的關鍵就出在acceptance上面。



第一句話,阿日提出了一千萬的offer,但是在第二句話中,阿傑否決了阿日的offer,並且提出了一個新的offer。這就代表阿日的第一個offer已經不存在,除非阿日重提,否則她沒必要非得一千萬成交。而阿傑提出的八百萬,阿日同樣地也拒絕了,所以說,在第三句話時,雙方已經不存在任何契約關係,跟陌生人一樣。



換言之,阿傑最後一句說願意付一千萬,是沒有任何契約效力,契約也就不成立。所以如果阿傑為了阿日將房子賣給阿湯而告她,他是絕無勝算的。



但如果阿日說的不是「我不能接受這種價格。」而是說「我不能降價。」此時阿傑就能在訴訟中獲勝,因為阿日並不只是單單地否定阿傑的offer,她同時reiterate她自己的offer,而阿傑最後接受了一千萬的條件,也就代表契約成立。若是阿日將房子賣給阿湯,她就必須要賠償阿傑的損失。



在這裡,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當你拒絕了某一個offer的時候,就等於全盤推翻所有事情,一切重新再來,所以在拒絕時一定要分外小心。有些人在買房子,兩邊不斷討價還價,這就是offer不斷地被推翻又重新推出新的。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的更改offer並不單單是指價錢,如果你說:「好吧,我接受這個價錢,但你要把圍牆重新刷一遍。」重刷圍牆就是一個新的offer,為了這一個附帶條件,你就等於推翻了之前所討論的所有價位,對方是沒必要再回到原價位的,你也無法迫使他回到原價位。



那麼再想想這一個情況,UBC寄了捐款單來,你忽然善心大發,決定寄一張一萬塊的支票給它,贊助它們的research經費,但是寄了之後又覺得還是不要捐,於是便去銀行作止付的動作。UBC去兌現時,發現支票不能用,感到非常地生氣,決定去告你,請問他們會不會贏呢?



答案是UBC輸定了,你一毛錢也不用付,原因就在這是你單方面的付出,只能算是gratuitous promise,並不存在法律約束力,你可以在支票被兌現前隨時反悔。但要注意的是,一旦支票被兌現了,錢的所有權就不在你身上,你也就追不回來了。



那麼假設UBC知道你願意出一萬塊時,非常高興地去訂了一些實驗用的器材,但你卻在這個時候止付,在法律上你需要付錢嗎?答案是你必須要付錢,因為對方相信你的承諾而去做了一些事,而你的毀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所以你必須要賠償對方。



那麼假設你寄了錢,UBC為了感謝你的慷慨,寄一件T-shirt給你,此時你止付了,你不付錢算是違約嗎?是的,你違約了,因為它用一件衣服交換了你的一萬塊錢。注意的一點是,法律不在乎你們的交易是否等值,你可以用一千萬去換一根稻草,它只在乎交換的行為存不存在。所以你看到有些慈善團體會送你些衣服或是杯子,不是因為他們感謝你,是因為他們怕你把錢拿回去。



在法院的記錄中,有一個很有趣的例子,甲先生向乙女士借了一筆錢,並且答應乙女士要每月按時付一定的利息和本金。後來甲先生卻總是不按時交錢,這讓乙女士感到很困擾,於是便告訴甲先生:「如果你願意按時把錢給我,那我就免除你的利息。」甲先生答應了,同時每月都把欠款繳清。在本金全收回後,乙女士上法院告甲先生,要求他把利息也付出來,請問甲先生需要付這筆利息嗎?



是的,雖然乙女士答應要免除利息,但這是她單方面的承諾,她並沒有得到任何的回報,也就是一個gratuitous promise,並不存在法律約束力。有人會說,但是甲先生用每月按時還款來作回報啊。事實是,這是她們在原本的契約上就已經做好的約定,甲先生本來就有按時還款的義務,所以這場官司乙女士勝訴。



那麼甲先生要怎麼樣才能避免付那利息錢呢?很簡單,送件T-shirt嘛~只要他隨便拿一樣東西送給乙女士,那麼就代表他用那樣東西交換乙女士的承諾,契約也就成立。同樣的,甲先生也可以在那時提出新的offer來作交換,這樣就能避免法律上的陷阱。



所以呢,當你們在跟人作交易或是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這一點,不要笨笨地去相信對方會守信,因為他們的承諾是可以隨時反悔的。當然前提是對方不能因為相信你的gratuitous promise而受到損失,法律是會保護基本的道德標準的。但是,不要以為這就可以拿來作為獲取利益的武器,因為在這裡,這一條法律只能用來當shield,不能當sword。



一個真實但是又很好笑的例子,從前有個17歲的校草型男生,他邀一個15歲的女生去舞會。女孩很高興地跟她所有好朋友講,並且買了新衣服、新鞋、新包包等等,還作了頭髮那些有的沒的。可是就在舞會的前一周,男孩打球扭傷了腳,打電話給女孩說他不願意帶著傷去舞會,所以取消了這個約定。女孩聽了很生氣,趕緊把所有東西拿去退,但有些東西卻退不掉,於是就告上了法院,要求男孩賠她五十塊錢。



法官考慮了兩個問題,一是這個契約是否存在,也就是有沒有達到六項條件?二是男方有沒有違約?



契約是存在的,因為雙方都已經約定好這件事,女方甚至也為此去作相關的準備,進而因為男方臨時改變主意而受到損失,所以男方違約。此時男方的律師表示,這是由於男方的腳受了傷,所以無法前往。



在這裡要注意的一點是,如果一方是由於某不可抗拒的外力或突發事件而絕無可能去完成約定的話,那麼便不算違約。女方則說,男孩還是可以去的,他只是扭傷了腳,並不需要住院或什麼的。法官採用女方的說法,判決女方勝訴。



那麼你或許會想,在訂契約時,如果因為契約內容的定義不夠清楚而造成糾紛,那應該要怎麼辦呢?



比如說,石頭答應小楚:「妳付我一千塊,我幫妳蓋一間小木屋。」小楚答應了。在開工的那一天,石頭帶著工具來到小楚家,卻發現沒有木頭可以給他用。石頭表示蓋木屋指的是他付出勞動力,但並不包括原料,小楚則認為蓋木屋就是包括了提供原料,那麼哪一方是對的呢?



由於雙方都沒有在契約中說明,法官會首先去翻字典,查找build的定義,如果定義寫得很清楚是要包括原料,那麼小楚立刻就勝訴。若是定義並沒有清楚說明,那麼法官就必須根據當時的情況,雙方溝通的內容來評判。



請不要小看字典的力量,法律教授她從前的老闆,便用字典贏了兩場很重大的官司。那是很奇特的場面,當對方的律師團準備了一疊又一疊的厚資料,佔滿了好幾張桌子時,她的老闆只帶了薄薄的一本字典,並且用裡頭短短十二個字的的解釋,贏了三百萬塊的官司。另一場稅務官司也是一樣,她的老闆只用了裡頭五個字的解釋,打敗了對方一大疊的文件,贏了上千萬。



最後我要說的是,在法律上,有一個擁有絕對法律效力的法寶,這法寶很廉價,只要$0.06就能買到。只要將這法寶在簽約前,貼到文件簽名處,那麼不管契約的內容說了什麼,雙方都必須要strictly follow the contract。這一張小小的貼紙,是從古歐洲流傳下來的傳統,叫作seal。



從前的人不認識字,都是由clerk把文件擬好後,再讓契約人簽名。此時為了表示對契約的尊重,他們會在文件上滴蠟,跟著再用戒指按上去,以證明自己會履約。一直到現在,seal已經演變成一張紅色貼紙,或是印在文件簽名處的一個紅點(叉叉並不算seal),也可是一段話「… seal at September 22nd , 2006」。



所以說,當你們發現所簽的文件上有任何這樣的東西時,請千萬千萬要格外的小心,不要隨便亂簽。因為一旦簽了,文件上的契約內容就馬上成立,絕無反悔的餘地,也沒有爭辯的餘地,雙方都必須嚴格照著契約內容執行,否則便視同違約。



比如說如果UBC的捐款單上有seal,那麼就算是你單方面的捐款,也將變成有法律效力的契約。如果你反悔,那便不會再被視作gratuitous promise,而會被視作違約。所以,文件,特別是有seal的文件,是絕對絕對不能亂簽的!!



Anyway,當妳們的男友或老公給妳們什麼承諾時,比如說「我會愛妳一輩子」或是「我會送鑽戒給妳」時,請記得在感動之餘,拔根頭髮給他,這樣妳們的契約就成立了,哈哈哈哈哈。



這樣說來,結婚也算是一種契約吧~嘿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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