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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開始覺得自己的中文很差了...

寄信給內政部役政署後,它們回了這一段:

"政府考量僑民長期旅居國外,為免其返國處理事務立即接受徵兵處理,及給予返國定居者能有適應期,因此特訂僑民服兵役規定,以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僑民返國居住滿一年計算方式以
(一)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中華民國 73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4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三)中華民國74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2年,每年 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累積居住逾183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 算。又歸國僑民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者認定之。"

好吧,我有戶籍也是僑民,民國73年以前出生。所以在我回到台灣的隔天開始計算,我只要不連續住超過四個月三次,就不用作徵兵處理?

我讀起來是這個意思,但我不確定我的解讀方式是對是錯。

為什麼它們不能直接講yes or no,把一堆法令貼給我作什麼呢?

這意思到底是不是只要每四個月出國一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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