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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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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紙荒唐言,一把辛酸淚。都云作者痴,誰解其中味?

部落格全站分類:心情日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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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月 05 週六 201121:53
  • 台灣綜合所得稅法

4ae39a3385197.jpg以下是我在讀稅法時作的筆記,在學會加拿大所得稅法後,會覺得台灣的稅法在結構上相似,但複雜上好幾倍。不過,以我這種能把複雜東西簡化到普通人都讀得懂的本事,要解釋給大家聽應該還是不難的。(得意)
基本的稅務知識應該是每個人都要懂的東西,而不是只有會計師才會知道的秘密,否則對社會大眾就太不公平了。
話說回來,事實上,我認為台灣的所得稅法是一部不完整的法律,無法作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有很多地方,都能見到政府偏袒企業,反過來剝削平民百姓的痕跡。另外,如果你的政治觀點偏綠,順道通知你一件事,所得稅法是把大陸當成"國內"的。
我是不曉得大家每年都繳多少稅給政府,但如果台灣的稅法能修得公正點,咱們這些苦哈哈的小老百姓每年的稅金應該能省上好幾千,甚至好幾萬吧。
另外,給那些不懂得台灣稅法的人,像我們這種剛回來的老外。如果你是一個在外租屋的上班族,或是家裡有重病親屬,或是背有巨額房貸,我強烈地建議你不要使用"標準扣除額",改用列舉扣除額,因為它或許可以為你省下$3,000以上的稅金。(請直接跳到"扣除額"及"特別扣除額"部份閱讀)
首先我們要知道,有哪些人需要繳稅?
由於台灣是採用屬地主義的課稅方式,任何人在台灣賺的錢,全都要繳稅,一毛也跑不掉。但若是你是台灣人,在國外賺了錢,那就不一定需要繳稅了。
基本上,綜合所得稅的計算有四個要件:
1. 綜合所得總額
2. 免稅額
3. 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4. 特別扣除額
稅率的計算,就是將(1) - (2) - (3) - (4),得出綜合所得淨額,再以此額計算應繳納稅額。所以總的來說,一個人每年要繳多少稅,靠的是這三個公式:
綜合所得淨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應納稅額 = 綜合所得淨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 應納稅額 - 可抵扣稅額 - 扣繳稅額
合而為一,就是: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可抵扣稅額 - 扣繳稅額
這樣講或許有點複雜,要簡化的話,就是:
(你賺到的錢 - 政府大發慈悲讓你不用繳稅的錢) x 稅率 - 多繳的稅 - 已經繳的稅
如果結果是正的,你得要加付稅金;如果是負的,政府得要退錢給你,就是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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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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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可抵扣稅額 - 扣繳稅額
首先,我們要知道政府將我們的收入劃分為10種,每一種都有它自己一套的規定,把這10種收入全都加起來,就是"綜合所得總額"。以下為10種類型的收入:
1. 營利所得:包括股東每年分到的股利,經營企業所分得的盈餘等等。
2. 執行業務所得:指的是專業人士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醫師、技師、藥師等的收入,也包括了諸如稿費和版稅等收入(當藝術家可是有福利的!)。
3. 薪資所得:除了領的薪水外,也包括了加班費(是的,你的爆肝錢也要被政府坑)、紅利、獎金、津貼、補助等收入。
4. 利息所得:所有不被包括在分離課稅和免稅利息中的利息所得皆算在此類。
5. 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指的是當包租公/包租婆賺的房租、押金(是的,押金利息政府也要課稅!)、及所有靠專利權和著作權等權利賺進的錢。
6.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事實上,這部分收入是免稅的。(大家退休後就到陽明山上種田好了?)
7. 財產交易所得:包括有價證券、土地、房屋等三項交易所帶來的收入,不過證券交易所得和期貨交易所得不課稅(這是世上最荒謬的規定!擺明是圖利有錢人!)。
8. 競賽及中獎獎金:賽事獎金計入所得稅計算,中獎獎金直接扣繳20%,分離課稅。
9. 退職所得:退休金、資譴費、退職金、離職金等,照年資及領取方式課稅,但因公殉職的撫卹金可免稅(算還有點良心...)。
10. 其他所得:不屬於前九項所得者,比方說個人辦理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的所得。
以上10種所得加起來,就是綜合所得總值。
接下來,我們可以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和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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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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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可抵扣稅額 - 扣繳稅額
免稅額是固定的,但會隨著通膨率累積超過10%後而修改。目前的免稅額是每人$82,000,但若是你有子女或是直系親屬,也可以將他們算在內:
1. 你的父母或岳父母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需要由你們來撫養。(若是在70歲以上,則為每人$123,000)
2. 你的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等原因無力謀生,需要由你們來撫養。
3. 你或你老婆/老公的親生兄弟姐妹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等原因無力謀生,需要由你們來撫養。
假設你和你老婆的父母都滿60歲,兩個孩子都沒滿20歲,全都需要你撫養,那麼你和你老婆的總免稅額就是:
父+母:2 x $82,000
岳父+岳母:2 x $82,000
小孩2人:2 x $82,000
你和老婆:2 x $82,000
總計為8 x $82,000 = $656,000的免稅額。
接下來,我們要計算扣除額和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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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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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可抵扣稅額 - 扣繳稅額
稅法將扣除額分為兩種,一種是標準扣除額,每人$76,000,另一種是列舉扣除額,它沒有上限,完全視你有多少單據可以申報。你可以自由選擇採用何種方式來扣除你的綜合所得總額,但如果你在結算申報時沒有辦理使用列舉扣除,則自動以標準扣除額計算。
那麼什麼費用可以申請列舉扣除額?
1. 保險費:除健保費外的個人保險、勞工保險、軍公教保險等,最高扣除額為$24,000。
2. 健保費:可全額扣除。
3. 醫藥及生育費:公立、公勞保特約及財政部認可之醫院單據,最高扣除額無上限。
4. 災害損失:災害發生後15日內報請勘驗,最高扣除額無上限,但受保險給付部份不能計入。
5. 購屋貸款利息:每戶限一屋,登有戶籍,唯一用途為自住住宅,最高扣除額為$300,000。
6. 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同時申報購屋貸款利息扣除,租屋僅能用於自住,最高扣除額為$120,000。
7. 公益捐款:最高申報扣除額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20%。
8. 政治獻金:如果是捐贈給"候選人"的話,必須要在選舉公告日到投票日之間捐款;如果是捐贈給政黨,則無時間限制,但該黨的平均得票率必須要大於2%。最高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的20%,但不能超過$200,000。
9. 捐贈私立學校:透過私立學校基金會,在不指定特定捐贈對象的情況下,可全額扣除,但總額不能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的50%。
10. 勞軍:可全額扣除。
另外,如果你想要使用列舉扣除額,必須要有相關的收據和文件來證明。
總言之,如果家中有重病的親屬,所有醫藥費都可以扣除;如果你有沉重的房貸,利息部份也可以扣除;若是你租屋自住,同樣也可以扣除部份的租金支出。而這些費用加起來,絕對會比政府所提供的$76,000標準扣除額更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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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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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可抵扣稅額 - 扣繳稅額
特別扣除額是在一般扣除額後,其他可以再扣除的部份,主要包括了:
1. 財產交易損失:在加拿大就是capital loss,但由於台灣不課證交所得,所以不能說是真的capital loss。基本上,如果你交易財產(如土地和房屋等)賠了錢,可以申請扣除,但上限不可以超過財產交易所得,最多可以遞延3年(carry forward)。
2. 薪資扣除:只要你是受薪階級,最高可以扣除$104,000。
3. 儲蓄投資扣除:僅限於金融機構的利息,但不包括郵政儲金利息及分離課稅利息,最高可以扣除$270,000。
4. 身心障礙扣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每人可扣除$104,000。
5. 教育學費扣除:如果有孩子就讀專上院校,每人每年最高可扣除$25,000,但空大、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算。
事實上,這一部份的特別扣除條款是為富人所打造的,雖然說薪資扣除達到$104,000,但財產交易損失的扣除,代表買賣財產基本上不用怕賠錢,而$270,000的儲蓄投資扣除,更是荒謬了。
假設利率為3%,想要有$270,000的利息收入,本金最少要$900萬,一般受薪階級就算不吃不喝,也得要存上20年才能有這筆錢。政府可以說這是為了要鼓勵儲蓄,但實際上,普通人根本就很難存到錢,這種條款只是變相地圖利富人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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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進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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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自行繳納/退還稅額 = (綜合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 - 特別扣除額) x 稅率 - 累進差額 - 可抵扣稅額 - 扣繳稅額
與加拿大相同,台灣的綜所稅也是採取累進稅制,但是加拿大是聯邦制度,必須要細分為省稅和聯邦稅,所以級距相對複雜許多。同時,加拿大的稅率的確是略高過台灣,最高的級距達到4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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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月 04 週一 201012:48
  • 加拿大的聯邦政府系統

未命名 - 1.jpg和台灣相比,加拿大的選舉氣氛似乎平淡許多。你看不見滿街飄揚的候選人旗幟,也沒有候選人會帶著大匹人馬沿街開著擴音器叫賣,更不用說是到處飛的選舉文宣。但事實上,加拿大下議院的投票率雖然從十多年前的75%一直跌落到近來的65%左右,比起台灣立委選舉不到60%的投票率,還是略高了一些。
順帶一提,如果你不知道“投票率”的英文是turnout,也不用覺得難過,因為我原本也不知道,還很台地以為那叫voting rate。
和台灣相比,加拿大的政治系統很不一樣。移民過來十多年,我始終沒搞懂什麼是上議院,什麼是下議院。而且,我還一直以為我們的總理跟台灣的總統一樣,是投票選出來的…
基本上,加拿大政府有三層:聯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省政府(Provincial Government)、市政府(Municipal Government)。各級政府的權責,是由加拿大憲法(Constitution Act)所決定的。
聯邦政府有三種機構:
1.    行政機構:
英國女皇(Queen)─憲政系統中的加拿大元首,無實際統治權。
皇室總督(Governor General)─英女皇在加拿大聯邦政府的代表,在省政府的代表則稱為“Lieutenant Governor”。由加拿大總理提名,但無實際權力。在沒有總督的同意前,任何聯邦政府或省政府的法案都無法成為正式的法律,不過總督基本上從不否決任何法案。
樞密院(Queen's Privy Council)─等同加拿大的行政院,由加拿大總理、(前)現任內閣成員、(前)現任首席法官、前任下議院議長、及對國家有傑出貢獻的平民(僅為Honorary Gesture)所組成。
總理(Prime Minister)並非法定職位,而是由下議院最大黨的黨領自動擔任。通常總理也會是下議院議員,如果不是議員,則傳統上該黨會有一位議員退出議會,讓總理能夠被重新選入議會。但即便總理無法當選,只要該黨仍掌握國會,亦可繼續就任總理
而國會第二大黨則會成為官方反對黨(Official Opposition),該黨黨領自動擔任官方反對黨領袖(Leader of the Opposition),薪水則比照總理。其他在國會擁有超過12席次的黨派,其黨領的薪金會高於一般下議員,同時該黨會得到官方補助作為研究經費。
內閣為樞密院中的委員會(Cabinet),總理有權指任內閣,並且有權解除內閣的委任,因此內閣成員必須要無條件地支持總理,否則會遭到解職。通常內閣成員必須是參議員或是下議員,如果不是,必須要在一定時間內成為議員,否則必須退出內閣。傳統上,每個省都會有議員成為內閣首長(Minister),但並非必要。
在總理指定內閣成員的同時,在野黨會組成影子內閣(Shadow Cabinet),用以監督內閣成員,令其向下議院問責。
2.    立法機構:
上議院(Senate,又稱參議院)─共105席,參議員來自各個省份,由加拿大總理提名,皇室總督指派。參議院有權力起草除稅務和政府財政外的任何法案,同時有權否決任何下議院提出的法案。任何法案在未經參議院同意前,無法成為正式的法律。不過參議院基本上從不否決任何法案,僅會對法案提出一些條文釋意的簡化和清晰化
下議院(House of Common)─共308席,由人民直接選舉,各省依人口比例有不同的席次,為主要的立法機構。
參議員的資格為年齡30歲以上,同時擁有價值$4,000以上的不動產;下議員則必須要年滿18歲,並且得到該選區50人以上的連署簽名,才有參選資格。
值得注意的是,參議院的議長(Speaker)由總理提名,總督指派。而下議院議長則是由不記名投票選出,除總理、內閣、政黨領袖外,任何下議員皆可參選。下議院議長可以有政黨背景,但必須嚴守中立,因此平常沒有任何投票權。
參議員和下議員皆可以進入內閣,但是一個人不能同時兼任參議員和下議員。一般來說,由於參議院僅僅是下議院的橡皮圖章,總理往往傾向任用下議員為內閣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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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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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6 週一 200921:43
  • 加拿大個人所得稅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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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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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3,488)

  • 個人分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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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5 週日 200914:55
  • 加拿大個人所得稅法(二)

接下來,我要就五種不同的收入來進行更深入的探討。如前所述,只要懂得怎麼計算三種東西(收入、損失、抵稅額),人人都可以成為會計師。
 
   1.
Employment Inc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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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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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5 週日 200908:21
  • 加拿大個人所得稅法(一)

未命名 - 1.jpg  從上大學開始,就一直自己報稅。有很多人會覺得加拿大的稅務系統很複雜,事實上,它的基礎架構是非常簡單的,複雜的地方在於計算每一項收入、損失和減免。但對大多數的大學生,或是一般初出社會的年輕人來說,並不需要牽涉到太複雜的部分。
  簡單地來說,只要將你日常的收入支出分為三個部分,任何人都可以輕易地自己報稅。如果你有自己的生意,報稅的方式則比較複雜一點,視你的生意是屬於哪一種結構(Sole Proprietorship、Partnership、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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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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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月 23 週一 200915:03
  • 遺產和贈與

今天睡到快中午 然後一起床連飯都沒吃就趕到richmond去了
在路上的時候 我一直覺得車子怪怪的
好像有種用了很大的力氣 卻走得很慢的感覺
當我正在想 是不是這輛老爺車差不多該壽終正寢的時候
我才忽然發現...... 我一直都用2檔開..... =.=""
其實我也蠻迷糊的嘛~~
下午來了兩個律師 就開始講贈與跟遺囑的法律程序
首先呢~ bc是沒有所謂的遺產稅 但是有probation fee
整個流程是這樣的:
當一個人去逝之後 法院會先調查這人生前有沒有立下遺囑
查完之後 就會清查他所有的資產 列出清單(這就是probation)
然後 國稅局會來把稅收一收 剩下的就發出去給受益人
國稅局收的稅 不是遺產稅 是增值稅
當人死了以後 國稅局就會當作他賣出所有手上的資產
如果當時的價格高於他買入的價格 那國稅局就會收資產的增值稅
probation則是一種比較象徵性的費用 比起台灣那種遺產稅 算是很少的了
總資產在9,999以下 不收任何probation fee
10,000~25,000 收 208
25,001~50,000 收 208 + (財產-25,000)/1,000*6
50,000以上 收 358 + (財產-50,000)/1,000*14
付完這筆認證費 還有國稅局的稅之後 還有剩下的 就會分給繼承人了
當然 以上只是個大略過程 實際上比較複雜
首先是第一步 查有沒有遺囑
如果沒有遺囑的話 那麼就要看有沒有配偶/孩子/父母/兄弟姐妹
1. 沒遺囑 有配偶 沒小孩 --> 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2. 沒遺囑 有配偶 有1小孩 --> 配偶先拿65,000 剩下的跟小孩平分
3. 沒遺囑 有配偶 有>1小孩 --> 配偶先拿65,000 剩下的她拿1/3 2/3是小孩的
4. 沒遺囑 沒配偶 沒小孩 --> 父母繼承全部遺產
5. 沒遺囑 沒配偶 沒小孩 沒父母 --> 兄弟姐妹繼承全部遺產
6. 沒遺囑 沒配偶 沒小孩 沒父母 沒兄弟姐妹 --> 遺產暫時被政府信託 直到找到最
近的直系親屬
要是有遺囑的話 那麼就會按照死者生前的安排
接下來 就先講怎麼訂定遺囑好了~~
1. 訂遺囑者必須要大於法定成年年齡 在bc是19歲
2. 遺囑一定必須絕對得要是IN WRITING!!
3. 上頭必須要有死者的親筆簽名
4. 簽名時至少要有兩個人同時在場見證
也就是說 如果是用錄影帶 錄音帶來留遺囑 是不被承認的
然後 死者的親筆簽名 不一定要是真的"簽名"
有些重病患者寫不了名字 畫個圈或叉也是可以的
最後就是 見證的人不可以是遺囑裡的受益人 否則他的部份自動無效
至於遺囑的內容 有幾個很重要的部份
1. 立遺囑人的名字
2. 取消所有以前訂定的遺囑
3. 指定遺囑的執行人
4. 有未成年小孩且配偶已不在世時 可指定監護人
5. 遺產分配
6. 簽名及見證
關於第二點 遺囑永遠是最後一份才是有效的
如果我每天寫遺囑 那今天寫的這份才是有效 以前是全部無效的
還有就是 結婚前立的遺囑 會因為結婚自動無效
除非有在遺囑裡寫明 是為了將要結婚財訂定的遺囑 那就有效
最重要的是 就算離婚跟分居 遺囑還是同樣有效的喔!!
再來是遺產的分配 有什麼東西算得上是遺產呢?
-所有"個人"名下的不動產
-所有"個人"名下的有價動產(如珠寶 傢俱 藝術品 車子...etc)
-所有"個人"名下的無形資產(如股票 債券 銀行帳戶...etc)
要注意喔~ 一定要是"個人"名下的才行 所有聯名的東西都不可以喔~
知道了這些後 最重要的部份 就是遺產的分配了~
法院的基本原則是:"你的錢要給誰是你的事"
在有遺囑的情況下 要給誰錢法院都是不管的
但是 對於那些沒分到 或是覺得分得不公平的人 是可以上訴的
比方說 我死了以後 立遺囑說錢都捐給慈善機構
可是我的老婆孩子都是靠我的收入過活 沒有其他收入
那麼她們就可以向法院上訴 聲請遺囑無效 然後可能就可以得到公平的重新分配
當然 這不代表上訴就可以無效化遺囑
假如我有一個兒子 一個女兒 我把錢全都給了女兒
兒子就很不滿 告上了法院
法院會看我兒子是不是依賴這個家庭 對家庭付出多少等等來決定
如果我有在遺囑裡寫下不給兒子錢的原因 比方說"他已經經濟獨立" "他非常不孝"
那麼我兒子上訴成功的機率 就會變得非常低了~
另外一個問題是 我可能在台灣跟這裡都有資產 那遺產怎麼算?
一般來說 當地的資產必須要照當地的遺產法去處理 沒有跨國這種作法
所以最好的方法 就是在有資產的地方 都依照當地的法律訂一份遺囑
還有就是結婚的問題 有些人在這裡結婚 還要回台灣再來一次
要是後來離婚 出現贍養費的問題 那就變得很棘手
像在這邊 不管是同居超過一年 或是離婚 配偶都有權拿一半 或要求贍養費
一個人要是兩邊都結婚 那台灣法庭會判 加拿大法庭也會判 最後可能就得要付一大堆
最後呢~ 是避免遺產被課稅的問題
像在台灣有遺產稅 要避免這種稅 可以利用保險的方式來弄
這是那個在電視上的daphne說的 她現在是台商會的會長
但詳細的作法 我不大清楚 想知道的話 可能要自己去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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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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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月 29 週日 200606:04
  • 十八歲的嬰兒

在上法律課的時候,講到一個很好笑的案例。有三個人合夥開了一間小旅館,他們打算在旅館裡設一間小酒吧,所以就去申請牌照。可是相關機關認為他們的經營管理企劃有瑕疵,所以拒絕發照。這三個人急了,就乾脆不等牌照下來,非法地開起酒吧來了。
營業了幾個月,酒吧賺進了很多錢,就在此時,發生了兩個合夥人私吞收益,一毛錢都不分給第三個人的事件。拿不到錢的那位一怒之下,就拿著契約書告上了法院。法官研究了一下契約內容,對他表示深切的同情,然後趕他走人。過沒幾天,一堆警察就跑去把非法營業的酒吧查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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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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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30 週六 200606:37
  • 摔壞東西不賠錢

今天要講的是保護消費者權益的Sale of Goods Act(SGA),沒興趣的人可以照樣略過不讀。基本上,每天都有無數筆交易被完成,有很多人在買賣東西時,完全不知道他們所必須要負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往往一直到了東西出問題時,才想到一些相關的法律問題。
首先講一個在美國發生的有趣例子,一位婦人和丈夫一起到麥當勞買東西吃,沒想到正當她吃漢堡吃得很高興時,pickle沾到她的下巴上,造成了二度灼傷。這位婦人憤怒地去控告麥當勞,認為「The pickle is “defective” and results “serious injury”」,並且要求百萬美金的賠償。事實是,她贏了。很多相關的案例層出不窮,美國有位老太太被咖啡燙到了嘴,同樣告了麥當勞一狀,獲賠數百萬。(想大賺一筆的人,知道該怎麼做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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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分類: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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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 24 週日 200602:16
  • 婚姻契約

今天我要講的是契約法,我個人覺得這是很重要的法律知識,而且會非常常用到。有興趣的人就看看,沒興趣的就把視窗關掉唄~
首先我覺得最重要的一點是,契約的存在,並不代表一定要白紙黑字寫下來,就算是口頭上的約定也能構成契約的要件。所以說,那些認為口說無憑,非要寫下來才算有法律效力的人,請千萬要注意到這一點,否則被人告的時候不要說我沒警告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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