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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法律課的時候,講到一個很好笑的案例。有三個人合夥開了一間小旅館,他們打算在旅館裡設一間小酒吧,所以就去申請牌照。可是相關機關認為他們的經營管理企劃有瑕疵,所以拒絕發照。這三個人急了,就乾脆不等牌照下來,非法地開起酒吧來了。



營業了幾個月,酒吧賺進了很多錢,就在此時,發生了兩個合夥人私吞收益,一毛錢都不分給第三個人的事件。拿不到錢的那位一怒之下,就拿著契約書告上了法院。法官研究了一下契約內容,對他表示深切的同情,然後趕他走人。過沒幾天,一堆警察就跑去把非法營業的酒吧查封了。



非法獲得的利益,就算是有契約,法院也是概不受理的,怎麼會有這種笨到拿著贓款去找法官平分的人啊?



Anyway,今天來講Infants Act,應該叫它嬰兒法嗎?根據加拿大的法律,有三種人最受到保護,分別是嬰兒、殘障人士、精神受損人士。當然,在這裡所指的精神受損,說的是在意識不清或失去自主意識而無法認知自己行為的人,也包括那些喝得很醉的人。不過這並不重要,重點在於嬰兒法。



嬰兒的定義是什麼?在美國來說,任何未滿二十一歲的人,都能算作嬰兒,不過對BC來說,是未滿十九歲。所以我們在路上常常會見到那些身高180的嬰兒到處走來走去,有的手臂比桿麵棍還粗哩。在法律上來說,未滿十九歲的人,是被認定對於任何契約都無認知能力的,換言之they have no CAPACITY to recognize any term in the contracts。



這就代表,他們可以開始為所欲為了。相信有很多人正為student loan而煩惱著,可是大部分的人都不知道,其實在從前,借了這些student loan是可以不用還的。因為借的人只要未滿十九歲,所有他簽的契約全都跟廢紙一樣,政府也不能跟他們要錢。



於是政客們趕緊又通過另外一項針對student loan的法案,才把這漏洞給堵上了,如此的福利,我們現在是享受不到了。



那麼在Infants Act中,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凡是未滿十九歲的人,所簽署的任何契約文件全都是無效的,除非:

1.在其他特殊法令下有特別規範,如Student Loan Act。

2.在未滿十九歲前簽署的契約,在成年後該人仍確認契約的存在。

3.在成年後的一年內,該人仍繼續行使契約內容。

4.在成年後的一年內,該人並未取消契約。



舉幾個簡單的例子,阿傑在十八歲時訂了一輛法拉利,他跟車商在契約上寫好,每月付他一千塊。後來阿傑在十九歲時,忽然不想要這輛車了,拿去找車商要求解約退款。車商拒絕了,阿傑一怒下告上了法庭,法官會怎麼裁決呢?



他會說這項契約是在阿傑未成年前簽訂的,由於他當時並不俱有認知契約內容的能力,所以這份契約並沒有法律效力。在他成年後的一年之內,都是可以要求解約的。因此,車商必須要全額退款,解除契約關係。



那如果阿傑在成年後,車商跑來向他重新確認這份契約,而阿傑承認契約的存在,那阿傑就沒有要求解約的權力。



而有趣的是,在Infants Act中第十九條第二款,契約對於未成年人無法律效力,但是對於成年人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如果你違約的話,就算他未成年,他也可以像個成年人一樣告你,但你不可以告他,純粹是挨打的一方。所以,請千萬不要跟那些小孩子亂簽約,這是自討苦吃啊~



同樣的,這也代表,成年人是無權替未成年人簽約的,因為未成年人無法將替自己簽約的權力以契約方式轉給成年人。對於那些把小孩當作自己資產的父母,請一定要注意這一點,你們並沒有權力代替子女作任何決定,既便他未成年。



有很多人在上大學前,學校會辦一些校外活動,老師就會拿一張waiver給你帶回家讓父母簽,或是讓你自己簽,避免你出了意外,反過來告學校。事實是,由於你未成年,你簽的文件是無效的,而你的父母也不能替你簽約,所以那張waiver基本上只是浪費紙而已。



那很多人就會想說,如果我未成年,但是想行使成年人簽契約的權力,要怎麼辦呢?唯一的方法,就是像法院申請,由法官來裁決。



有一個很有趣的案例是這樣的:一位母親在丈夫死後,撫養兩個小孩長大,而當時父親有將一幢價值百萬的房子放在兩個小孩的名下。於是母親便不斷地灌輸她的小孩,說她很擔心日後老了沒房子住,然後要小孩把房子過到她的名下。



小女兒在成年後,很快地將產權轉了給母親,就只剩下九歲男童的那一份。母親眼看肥肉就要到手,怕兒子將來反悔,就急著帶兒子到法院,要法官讓兒子有行使契約的權力。她的原因也很好笑,她說如果兒子把七十萬的房產給她,她就會有安全感,也就能更好地照顧小孩。



這種荒謬的理由當然是不被法官所接受的,他必須要考慮給予小孩這項權力是否真的對他有利,而花七十萬去買他母親的照顧就有點太誇張了。其實Infants Act有沒啥好講的,一點複雜的地方都沒有,還是契約法跟交易法好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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